大日本帝国(1889年到1947年之间日本使用的国号)
日本帝国(The Empire of Japan),又称大日本帝国,是1889年到1947年之间日本所使用的国号。其名称来源于《大日本帝国宪法》,1936年之后才正式成为官方文件上的通用国号。1947年《日本国宪法》颁布后,日本官方不再以此为正式国号。从19世纪中期的明治维新开始,日本国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各各领域全面效仿西方,实施一系列的现代化措施,使其国力迅速壮大。与此同时,日本以“富国强兵”为口号积极向外扩展势力范围,对周边国家实施军事与经济侵略,一跃成为东方世界里唯一的新帝国主义列强国家。虽然在国内施行民主宪政,但1930年代中期后,日本法西斯主义逐渐抬头,军部与大政翼赞会掌控了政治权力。之后爆发的第二次中日战争与太平洋战争更使日本帝国一连串扩张行动达到了最高峰。因此,“大日本帝国”除了用来称呼《大日本帝国宪法》施行之下的日本,更多的情况是被用来指称日本从1868年改元明治到1945年二战战败投降期间,对内施行现代化、对外施行扩张政策的历史时期。
中文名大日本帝国
The Empire of Japan
日本
The Empire of Japan
君之代
樱花
亚洲
12月23日
君主立宪政体
377,835平方公里
127,767,944人(2009年)
大和民族
神道教、佛教
日语
日语
东京都
大阪,横滨,名古屋,京都,汉城,台北
JPN
日文
明治维新带来的国体变更
随着日本明治维新的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旧有的国家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1、庆应3年10月14日(西历1867年11月9日)、德川庆喜向日本天皇提出归还统治权,次日得到许可(史称“大政奉还”)。同年12月9日,幕府制度被废止,以天皇为核心的近代官僚制度得到了确立。从此,日本的政治体制从君主的象征性统治演变为以近代化的官僚机构为辅助工具的君主直接统治。这一点,在此后公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0条中被正式确认。
2、明治2年(1869年),随着版籍奉还的实行,各地诸侯(藩主)将各自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全部交还给天皇。从此,国家不再通过各藩,而是直接行使对土地和人民的统治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明治4年(1871年)完成废藩置县)。此后,《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条和第4条都确认了国家的统治权由天皇统揽。
3、随着版籍奉还的施行,各藩的封建制度被逐渐推翻。人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对此,《大日本帝国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臣民拥有居住和迁移的自由。
4、明治政府将公卿、诸侯改造为华族,将武士改造为士族。之后,明治4年(1871年),解除了士族的公务,给予其从事农业、工业、商业的自由,同时规定,普通平民也可以担任公职。明治5年(1872年),日本推行征兵制度,实行全民皆兵主义,废除了士族对军事的垄断地位。从此,特定武士阶级的特权被废除(《大日本帝国宪法》第19条规定了人民从事公职的平等权利,第20条规定了兵役制度)。但是,在设立帝国议会之前的1884年,国家颁布华族令,给予华族一定的身份特权。《大日本帝国宪法》第34条也规定了华族列席贵族院的特殊权利。
明治时期
日本天皇宣布投降立宪政体诏书(国立公文书馆收藏)1868年4月6日,天皇颁布了阐述重树日本国家制度理念的《五条御誓文》。其中第1条就提出了“广兴会议,万事决于公论”,由此可以看出,明治政府在起初就以建立议会政治为目标。
为了将《五条御誓文》的原则精神付诸实现,日本政府在同年闰4月21日公布了《政体书》。政体书中引进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思想,决定设置由各藩代表(1至3人)组成的立法议事机构,并设置议政官下局。但是,随着戊辰战争即将告终,政府对于舆论的尊重也逐渐变得消极,最终在同年9月废止了议政官制度。
明治2年(1869年)3月,经过议事体裁调查所的调查,新设由各藩的各一人代表组成的立法议事机构公议所。同年9月,改组为集议院。明治4年(1871年),随着废藩置县的实行,政府对太政官官制进行了改革。太政官由正院、左院、右院组成,集议院被左院取代,从而变成了完全由官方指派的议员组成的立法议事机构。
1874年(明治7年),因前一年的“明治六年政变”(征韩论争论)的失败而下野的副岛种臣、板垣退助、后藤象二郎、江藤新平等人联名上书,向左院提交了《民选议院设立建议书》。该文件中指出,日本若要维持国运并实现强国,应设立民选而非官选的立法议事机构,结束官僚的专制统治。以此为发端,批判各地萨长藩阀的政治体制的自由民权运动蓬勃发展,在各地都出现了政治结社的现象。此外还有各地对政府不满的原武士阶层频频作乱,日本的社会治安极度恶化。其中有代表性的事件包括:1874年的佐贺之乱、1876年的神风连之乱、1877年的西南战争等。
1875年(明治8年)4月14日,天皇颁布《立宪政体诏书》,向国民宣告:朕、…特此设元老院,以开立法之源;设大审院,以固审判之权;另,召集地方官员,以通民情,图公益,逐步建立国家立宪政体,…上述诏文向国民宣告日本将设立元老院、大审院、地方官会议,分阶段地逐步实行立宪君主制。这其实是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政府要员与木户孝允、板垣退助等民权派举行的大阪会议的成果。另外,为了应对地方政治不稳的问题,1878年,政府公布《府县会规则》,在各府县设置民选的府县会(即地方议会),从而产生了日本最早的民选议院。
民权运动
1874年(明治7年)开始的自由民权运动中,各地纷纷对宪法草案的民间版本(《私拟宪法》)展开了热烈的探讨。但是,政府在起草《大日本帝国宪法》时并没有参考这些民间方案,因此在宪法中很难找到其影响。为了压制国民的言论和政治运动,政府于1875年(明治8年)颁布了《谗谤律》、《新闻纸条例》,于1880年(明治13年)颁布了《集会条例》等法令。根据1887年(明治20年)颁布的《保安条例》,民权运动家被迫离开东京,拒不撤离者遭到了政府的拘留。
对于私拟宪法的内容,学术界有众多研究成果。在政府压制言论和政治活动的背景下,各地的民拟宪法对于人权的规定都比较重视。关于天皇的地位方面,并没有太多的差异。由于大多数的自由民权运动家在明治维新中都是尊皇派,因此对于天皇的存在都极其尊崇。例如,千叶卓三郎等人起草的号称《草根阶层的人权宪法》的草案(即《五日市宪法》)中,也同样规定了天皇对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统辖权、对军队的统帅权以及天皇的神圣不可侵犯等内容,与《大日本帝国宪法》并无差异。在二战后出现的否定天皇神圣地位的意见在当时尚未登场。
国土范围
首都东京
明治天皇在1867年即位后,隔年即以“行幸”(天皇出巡)的名义,将皇室驻地由京都迁至江户(日本历史上称为“东京行幸”),并以“在东方的京都”之名将江户改名为“东京”。在此之后,日本朝廷及政府也随之迁移至东京。明治天皇以江户时代的江户城为新住所,这个新皇宫曾使用“东京城”、“宫城”等名,二战后更名为皇居至今。按照日本宪法的规定,皇室的驻地即为首都所在,但名义上正式代表驻地所在的天皇宝座“高御座”,至今仍位于京都旧皇宫(即今日的京都御所)之内,未随着皇室驻地迁至东京而有所变动,故日本国内的部分学者对于“日本首都的所在地”仍有争议[来源请求]
内地
与现在日本的领土范围相同,即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琉球群岛(1879年吞并清朝属国琉球国后设置),以及其他附属岛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位于北海道东北方的“北方领土”。虽然日本声称自古即为其领土,但二战结束后,即由俄罗斯占领并实际统治至今,目前日俄双方对此仍有争议。
外地
有别于内地的称呼,性质类似于清朝的藩部。虽然外地在性质上属于殖民地,但由于在法理上,外地仍属于日本国土的一部分,故日本本土的部分法律适用于外地。在1945年太平洋战争结束后,日本被迫放弃所有外地的统治权。
台湾:包含澎湖以及新南群岛(南海诸岛)
1895年马关条约获得。参见台湾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
桦太:即库页岛
1905年日俄战争后获得,但只有北纬50度以南部份。1942年编入内地。
朝鲜半岛
1910年日韩并合,参见朝鲜日治时期、朝鲜总督府。
租借地
关东州:位于辽东半岛南端,涵盖大连、旅顺等地
胶州湾:包括青岛等地;日本的统治时间仅止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
委任统治区域
南洋厅(南洋群岛,包括现北马里亚纳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马绍尔群岛和帕劳):原为德国属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由国联委任日本统治,日本退出国联后将其并吞。
间接统治区域
南满洲铁道附属地(满铁附属地)
中国各大城市内的租界
天津日租界
汉口日租界
苏州日租界
重庆日租界
另外,日本在上海公共租界和鼓浪屿公共租界内,有一定势力的满洲国。[1]
帝国宪法
卢沟桥附近被中国守军击毙的日本士兵;这都是日本随军记者《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2]
在亚洲诸国中,该部宪法的历史仅次于土耳其奥斯曼帝国的《奥斯曼帝国宪法》, 在东亚范围内,则是首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奥斯曼帝国宪法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功能,因此可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首部真正得到实行的近代宪法。或许与宪法发布敕令上提到的“不可磨灭之大典”有关,在制定《日本国宪法》前的大半个世纪里,这部宪法没有经历任何修改或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参考资料1.《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出版·人民网
2.日本帝国数据库联合新兴企业利用AI技术预测未上市企业业绩·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