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定价(金融学名词)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内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中文名转移定价
transfer pricing
transfer pricing
跨国公司
金融、商业
总公司上层决策者
利益最大化
成本加价、谈判价格
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虽然外资企业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并不完全是为了减轻中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的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转移定价给中国经济带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属于“常亏不倒户”。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常规,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一,转移定价背离了中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外商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外流,影响再投资的效率,导致短期投资行为增加;外资企业的帐面亏损,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从而与中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吸引投资的意图相违背。
其二,转移定价侵害了中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堪重负,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
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中国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九五”期间中国加快了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于1998年5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但效果与西方国家(如美、日)比较完善的转移定价对策税制相差甚远。
为体现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精神,在保障企业获得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首先必须完善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针对逆向避税这一特殊问题,制定对策税制,严格区分合法避税与逃税,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出境界定为逃税,对此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其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在各个方面保护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要从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出发,不能因吸引外资而放弃中方应得的利益;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中方应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以掌握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最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不断提高中国法制化程度。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用良好的投资环境代替税收利益的牺牲;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稽查,使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维护中国的经济权益。
控制措施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中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纳税申报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新税法的推出,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操纵利润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新税法的有关条文,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更好的运用转移定价进行合理避税。
此外审计部门也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通常都会低于市场价格,但是都有一定的尺度,过低的价格会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因此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较的是在可比环境下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和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该种方法主要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
再销售定价法。再销售价格法首先从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入手。然后这个价格减去一个适当的毛利总额(“再销售价格毛利”)。这个适当的销售毛利是指再销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成本加成法首先要确定供应商向其关联购货方在受控交易中所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成本;然后在这个成本上加上一个合适的成本加成金额,并根据所执行的职能和市场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
第1天 转移定价基础理论
一、中国转让定价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
-能分析和企业定位
-转让定价方法
-如何评估转让定价安排的合理性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认定——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
二、转让定价最新法规概述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
-如何满足新法规提出的合规要求
-现状分析及发展趋势介绍
三、转让定价申报及同期资料准备
-新税法中对关联申报的要求
-年度申报
-同期资料准备的法定要求和策略
-可比分析详解
第2天 转移定价深度分析
四、转让定价审计
-审计对象
-审计流程
-对抗审计策略
-案例分析
五、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流程
-策略和案例
-申请、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应注意的问题
六、成本分摊,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
-中国成本分摊的历史和现状
-成本分摊概念和操作
七、集团内劳务的转让定价考量
八、转让定价规划
-供应链规划
-改变转让定价政策
九、转让定价风险管理
转移定价的危害
侵犯了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投资性公司集团内部的转移定价,在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而由于投资性公司往往通过收购国内企业一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立子公司,因此,当该子公司由于转移定价而利润为零时,中方股东就无法参予应得到的利润分红。
减少我国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际收支
按照我国的税法原则,企业的应税所得必须扣除企业的费用成本,而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增高费用成本,必然造成应税所得的基数下降,也就意味者企业的应税额减少,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另外,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但从第三年起其税率高于百慕大、香港等避税地的实际税率。外国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与其他东道国避税地的税率差异,采用转移价格措施,逃避我国的所得税和关税,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
外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不利于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第一,“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外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样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的增长,经常项目流出。第二,在外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
参考资料1.转移定价·金融学院
2.转移定价中的高进低处,低进高出,什么意思·历史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