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国级(国领导职务)
副国级国领导职务
释义副国级,即“国家级副职”,我国领导职务的层次之一,地位仅次于国家级正职。主要有: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等。
中文名副国级
国家级副职
我国领导职务的层次之一
仅次于国家级正职
国务院副总理
法律依据
副国级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1]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2];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补充
中央政治局委员--胡春华同志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全国政协副;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参考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十六条·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2.国家公务员职务与对应关系·无忧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