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倒挂(商品的购进价格高于销售价格的现象)
价格倒挂是指商品的购进价格高于销售价格的现象。在中国,这是国家制定的一种特殊价格政策。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家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但为了不影响城镇职工生活或促进工业生产发展。暂时不提高销售价格。一旦收购价格的提高幅度超过购销差价,就形成倒挂现象。购销价格倒挂额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中文名价格倒挂
inversion of price
农产品的收购价格
暂时不提高销售价格
购销价格倒挂额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产生年代
中国的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产生于60年代。1961年以前,价格调整基本上是购销价格同步进行。1961年,国家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粮食平均提价25%。由于当时国家财政经济困难,职工收入水平低,为了保证人民生活的稳定,没有提高销售价格,由此第一次出现了粮食购销价格倒挂。1979年,国家又一次大幅度提高粮、棉、油等18种主要农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价20%,但销价未动。
目的
主要农产品购销价格倒挂,对稳定市场,安定人民生活,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是以沉重的财政负担为代价的,它制约了国家财政对经济建设的支持,严重扭曲了农产品的价格体系,打乱了正常的比价关系,同时人为地降低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利于这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产销价格倒挂同种商品在同一时间内销售价格低于出厂价格的现象。又称厂销价格倒挂。
产销价格倒挂主要是由于国家政策性规定形成的。国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在工业品出厂价格提高的同时,销售价格不动或少动,致使销售价格低于出厂价格,所发生的政策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目前玻璃制造业成本售价倒挂现象进行了分析,从财务角度对企业资金预算、筹划提出了方案,并从材料设备的购进,生产资料、成品的管理,成本微观现代化管理,全方位、多元化的财务监控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见解。[1]
产销政策
中国的产销价格倒挂政策始于50年代,由农业生产资料开始。到60年代,逐步扩大到一些农用生产资料和少数日用工业品,包括农业机械、化肥、农药、农用柴油、民用煤、肥皂、洗衣粉、灯泡等。80年代后期,工业品的价格倒挂先后取消。到了1990年,只是民用煤和化肥,国家还对生产经营部门给一定的财政补贴。
产销价格倒挂对于促进农民改变生产方式,促进向机械化和现代化的方向迈进,安定城乡居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实际上是用压低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生产企业的利润,或使其亏损的办法来实现的,其结果对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工业的发展不利。同时掩盖了产品的真实成本以及相关产品的比价关系,造成产品价格混乱,增加了企业核算和价格管理的难度,甚至掩盖了不善的经营管理,不能正确评估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城乡
城乡交流的商品价格之间出现的倒挂现象。按照商品在城乡之间的正常流转,从农村流向城镇的商品价格,在农村应低于在城镇;从城镇流入乡村的商品价格,在城镇应低于在农村,从而使商业部门经销商品所支付的流通费用得到补偿并有一定的盈利。如果城乡价格出现相反的情况,即为城乡价格倒挂。这是商品运动中的反常现象。
在中国,城乡价格倒挂是由价格政策决定的。有时国家为了促进生产,提高了部分工业品出厂价格和农产品收购价格,但为了安定城乡居民生活,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商品的销售价格暂不作相应提高。由于价格政策引起的城乡价格倒挂,国家给予价格补贴,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例如,1990年城镇居民定量的口粮价格仅相当于国家在农村定购粮食价格的49%,食用油价格仅相当于国家在农村定购价格的37%。
参考资料1.平板玻璃成本售价倒挂现象下的财务筹划·知网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