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长负责制(制度类型)

首长负责制制度类型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中国政府采用的首长负责制实际上是运用了等级决定原则。

中文名

首长负责制

英文名

Chief responsibility system

类别

制度

实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内容

依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

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行政处罚首长负责制就是对于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单位要做出决定和整改,行政首长要对此负责和做出如何接受处罚的决定。[1]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首长负责制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解读

首先,必须明确首长负责制不是个人决策。当前中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责任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一个人说了算,行政首长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引导下依法决策。行政首长作出的每一项决策,都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都必须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理由。必要的时候,行政首长必须对自己作出的决策接受人大代表的质询,必须公开向社会各界解释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只有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没有行政首长负责制贯彻落实的一系列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的制度设计,这就使得我国行政首长审批权力不受约束的现象非常严重。首长负责制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完全异化为家长负责制,行政首长可以为所欲为,任何人包括行政首长的下属都不得对行政首长的决定提出异议。当初制定《公务员法》的时候,曾经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进行过非常激烈的讨论。

其次,反腐败不是建立更多的行政制衡机制。在反腐败的问题上,通常有一种误解,认为减少行政机关的腐败问题,必须建立相互制衡的机制,让行政机关相互约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独断专行的现象,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效率。

长期以来,一些学者非常迷恋政治制衡机制,认为权力相互分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相互制衡减少腐败的效果。从整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来看的确如此。但是,腐败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腐败是一个投入产出的问题,行政机构越多,参与决策的行政人员越多,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大,腐败消耗的社会资源也就越多。正因为如此,千万不要指望通过设立更多的行政机构,形成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减少腐败,因为那样做可能适得其反。

总而言之,把行政权力关在笼子里,必须正本清源,走出反腐败的误区,尽可能地减少行政权力,大幅度地压缩行政编制,通过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让官员不能贪、不敢贪、不愿贪。反腐败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良好契机,国务院应当在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全面深入研究我国行政权力配置中的结构性问题,大幅度地精简行政机构,从而让中国的市场经济真正成为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

实施

2015年5月8日,为了保障安全度汛,连山切实加强防汛工作的领导,坚决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

参考资料

1.行政处罚首长负责制的实行要素是什么?·律图

关键词:首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