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流浪儿童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

流浪儿童是指年龄在18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离开监护人流落社会连续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从1990 年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保障开始向国际看齐,与国际接轨,保障水平逐渐向国际水平靠拢;到1991 年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至1998 年《收养法》的第五次修改,对于流浪儿童收养保护问题以及流浪儿童的被监护权问题都作了重要的、具体的规定;最后,2003 年,国务院颁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随后制定、发布的该《办法》的实施细则,这两份文件成为了目前流浪儿童权利保障救助工作中的最主要参考准则。

中文名

流浪儿童

外文名

Street child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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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毕节市5名男孩垃圾箱内中毒死亡的消息引发公众的强烈关注,目前孩子的身份已经确认,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严肃处理。然而如何更好地保护这些流浪儿童,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值得我们深思。[1]

参考资料

1.新华网评:拿什么保护你 流浪儿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关键词:流浪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