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防止动物传染病的防护措施)
英文:animal quarantine 解释:按照国家法规对各种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疫病检查。通过动物检疫,对可疑或已证实的疫病对象实行强制隔离,或作出适当处理,目的是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健康。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两大类。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场检疫,或产地收购检疫,是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其作用在于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转或运输过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来非疫病地区的传染;后者指交通运输部门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查验产地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或不准予托运,包括铁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检疫等。
中文名动物检疫
animal quarantine
防止动物传染病的传播
15世纪时意大利的威尼斯港
科技名词定义
定义:根据相关的国际和国内法规,对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疫病检查。
所属学科:资源科技(一级学科);
动物资源学(二级学科)
本内容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
分类
动物检疫可分进出口检疫和国内检疫2大类。动物进出口检疫指进口或出口的家畜及其产品以及观赏动物和野生动物等在到达国境界域时所受到的检疫。国内检疫可分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场检疫,或产地收购检疫,是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的。进口检疫的疾病对象,各国并不一致,并随疫病发生情况而有所变化。
一般的检疫对象为国内尚未发生、而国外已经流行的“外国病”,为害较大而又难以防治的烈性传染病和重要的人畜共患疾病等。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以外,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畜禽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国内检疫指在国内各省、市、县或乡镇地区实行的检疫。
又可分为产地检疫和运输检疫。前者如集市或牲畜市场检疫,或产地收购检疫,是在贸易过程中进行的,其作用在于避免屠宰病畜,或防止在中转或运输过程中由病畜散布病原,造成原来非疫病地区的传染;后者指交通运输部门对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查验产地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或不准予托运,包括铁路、公路、航空和港口检疫等。
国内检疫的对象,除国家统一规定者外,省、市畜牧兽医部门还可从实际情况出发,补充规定某些传染病作为本地区的检疫对象,在省际公布执行。此外,尚有国际邮包检疫和过境检疫等。检疫手段主要有二:一是隔离观察,根据临床症状予以判断;一是实验室诊断。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凡从国外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般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可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如在出口国集中检疫时的观察天数等。到达国境口岸后由国家检疫机构检疫。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外贸部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对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准予输出。
方法
1、流行病学方法
2、临床诊断方法
3、病理学诊断方法
4、病原学诊断方法
5、免疫学诊断方法
6、生物技术诊断方法
世界上最早的动物检疫法律文献
秦代养马立法是具有开创意义的举措。以往无论是史学界还是法学界都以为汉代才开始制定了有关养马的厩苑律。70年代中期随着《云梦秦简》的出土,人们发现秦代已设立养马养牛的厩苑律,而且其内容之广泛、条文之细致、规定之明确,实在是超出了学者们的想象。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墓出土的秦代竹简。1975年湖北省博物馆等单位发掘。竹简共1100多枚。内容以秦代法律、文书为主,另有《编年记》等,共9种。云梦秦简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价值 出土情况11号墓是长方形的竖穴土坑墓,墓口残长4.16米,宽3米,深5.1米。墓底设椁室。椁室内分设棺室和头箱。[1]
以立法形式保证对各地养马业的考核与评比,按照法律规定,秦代中央政府每年对各地养马的情况都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评比。如果在评比中出现“乘马笃、胔及不会肤期”,三种情况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这条法律条文如果用现代术语表述,谁负责饲养的马体形消瘦、行动迟缓或者不按期参加评比,涉及这三条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赀各一盾”的处罚。同时马在服役过程中被评为下等,则要罚“厩啬夫一甲,令、丞、佑、史各一盾”。这些负责养马的官员都要受到“赀一盾”的处罚,用现在的话来说便是追究领导者责任。可见秦律对养马官员政绩的考核、处罚极为严格。由此表明中央政府对养马业评比考核高度重视。
秦律对马匹的保护也有相应的条文。“伤乘舆马、决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寸赀一甲”,
这一条对于驾车过程中以策伤马的不同深度及相应的处罚标准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如果马皮破伤2.3厘米罚一盾,破伤4.6厘米,罚二盾,破伤4.6以上罚一甲。同时秦律还规定对未阉割的“志马”必须养在“乘车马后”,分开饲养。并且不策饬”,即不能鞭打。秦律为了保证乘车使用人卸套也有严格的处罚规定。“已驰马不去车,赀一盾,”不及时卸套的行为要受到赀一盾的惩罚。足见秦律规定之细,处罚之严。
秦律针对马匹的训练也有专门的条文。“课駃騠,卒岁六匹以下到一匹,赀一盾,”“駃騠”是北方的一种良马,如果一年内训教的数量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给予罚一盾的处罚。秦律处罚的界线规定在六匹,也就是说每人一年训教的“駃騠”在六匹以上方能免于处罚。关于军马的训练秦律处罚更严。凡是供骑兵使用的马匹,体高达到“五尺八寸以上,不胜任,奔挚不如令,县司马赀二甲,令、丞各一甲。”可见军马达到1.33米仍不堪使用。奔驰不听指挥,负责训练的县司马、令、丞都要受到“赀二甲”的惩处。
关于马、牛的标记问题,《秦律》也有具体规定。所有的马牛都得打上标记,假若标记打错了则要罚“官啬夫一盾。”由此可见秦代对马匹标记也是毫不含糊的。
《秦律》甚至还涉及到马病的防治问题。“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轭炎之可(何)当者(诸)侯不治骚马……”所谓“骚马”是马身上的一种寄生虫。为了防止其它诸侯国的车马带入这种疾病,凡是进入秦国的车马都要用火熏车衡、轭及驾车的皮带。这一法律条文应当说是世界上最早的有关动物检疫及马病预防的法律文献。
秦国先进的养马技术促进了养马业的发展,尤其一系列有关养马业的法律条文为养马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证。这些法律条文乃是我国养马史上最早的法律文献,它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也正是由于先进的养马技术及养马法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秦国养马业的发展。一批批膘肥体壮、训练有素的战马源源不断地输送到军队中,从而为秦国的统一战争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证。
图书信息
书 名: 动物检疫
作者:刘跃生
出版社: 浙江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年3月1日
ISBN: 9787308083799
开本: 16开
定价: 26.00元
管理软件
【动物卫生监督(检疫)管理系统】软件系统,是按照农业部监制的检疫合格证明基础上,实现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改变效率低下的手工填写方式,保证出证的准确、高效。
参考资料1.云梦秦简·丝绸之路世界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