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书(依法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是指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例如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合法凭证。或者说,取得律师资格凭证或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律师执业申请人,经受理申请的部门受理、审查后,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向申请人颁发的执业证书。
中文名律师执业证
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律师
有效证件
基本内容
2007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新版
法部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执业证书。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自该日起,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的,或者准予换(补)发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申请人颁(换、补)发新版执业证书,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此前颁发的原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下简称“原执业证书”)全部换发为新版执业证书。自2010年1月1日起,原执业证书停止使用。[1]
参考资料1.关于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公告·中国台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