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于2003年,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是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该公约借鑒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赃等国际合作做了全面规定,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础。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文名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签署国

中国、美国、越南等

制定时间

2003年

性质

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生效时间

2005年12月14日

概述

近年来,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

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同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该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个章节、71项条款,包括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草案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

草案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公约草案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宗旨

一、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以便更加高效而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腐败;

二、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包括在资产追回方面;

三、提倡廉正、问责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适用范围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当根据其规定适用于对腐败的预防、侦查和起诉以及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所得的冻结、扣押、没收和返还。

二、为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目的,除非另有规定,本公约中所列犯罪不一定非要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害或者侵害。

背景

截至2013年以前,腐败犯罪逐渐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12月通过决议,要求为谈判制订一项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联合国随后成立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特委会和相关的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负责公约起草工作。特委会先后举行了7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同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5年9月,已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

2005年12月14日,该公约正式生效。2006年12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缔约国会议于在约旦举行。截至201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到167个。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公约,2005年10月27日批准公约,2006年1月13日递交批准书。[1]该公约于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区。

意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除序言外共分8个章节、71项条款,包括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

公约草案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案。草案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

公约草案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腐机制

预防机制

包括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科学的非选任公职人员的管理制度,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促进社会参与,打击洗钱活动等。

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

刑事定罪方面,《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

国际合作机制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引渡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被引渡人有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同为本《公约》缔约国,且符合双重犯罪原则。

资产追回机制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

履约监督机制

《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中国现状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

2005年10月27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并于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区。

2013年5月30日,出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组会议的中国代表团表示,正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的审议组会议抽签确定,由越南和巴哈马担任审议国,对中国实施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情况进行审议。审议预计7月启动,中国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将与内地共同接受审议。这是公约对中国生效7年多来,中国首次接受审议。

据了解,除了即将接受审议外,中国还自2012年7月起担任审议国,负责审议阿富汗、斯里兰卡两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审议工作正在进行。

中国履约接受

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的审议组会议抽签确定,由越南和巴哈马担任审议国,对中国实施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情况进行审议。目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到167个。中国是较早批准公约的国家之一。该公约于2006年2月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特区。审议预计今年7月启动,中国香港特区和澳门特区将与内地共同接受审议。这是公约对中国生效7年多来,中国首次接受审议。据了解,除了即将接受审议外,中国还自2012年7月起担任审议国,负责审议阿富汗、斯里兰卡两国实施公约的情况,审议工作正在进行。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制定于2003年,是首个全球性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该公约借鉴各国、各地区反腐败经验,对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措施、追逃和追赃等国际合作做了全面规定,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最重要法律基础。

预防措施

政策

一、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订和执行或者坚持有效而协调的反腐败政策,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并体现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廉正、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原则。

二、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制订和促进各种预防腐败的有效做法。

三、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定期评估有关法律文书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能否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

四、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酌情彼此协作并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协作,以促进和制订本条所述措施。这种协作可以包括参与各种预防腐败的国际方案和项目。

机构

一、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设有一个或酌情设有多个机构通过诸如下列措施预防腐败:

(一)实施本公约第五条所述政策,并在适当情况下对这些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和协调;

(二)积累和传播预防腐败的知识。

二、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赋予本条第一款所述机构必要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能和免受任何不正当的影响。各缔约国均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和专职工作人员,并为这些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培训。

历届缔约国会议

2006年12月10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在约旦死海之滨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如何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腐败、追回流失资产以及如何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等问题,并共同商讨如何将反腐败公约落实到行动上。

2008年1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多个非政府组织的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参考资料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