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帼须眉(巾帼须眉是什么意思)

“巾帼须眉”非歧视性权利保护之法律分析

----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解读

>巾帼须眉(巾帼须眉是什么意思)

【背景】

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期间经过两次修订,第一次是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修订,第二次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修订。上述法律经过两次修订确实有力促进了我国妇女在各方面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同时不可否认,尽管有上述修订意见的提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二审稿结合了一直广受社会关注的职场性别歧视、女性遭受性骚扰、女性被拐卖和绑架等相关社会问题上制定了相应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对妇女的劳动和社会权益的保障。

【案例】

建安元年,远在大漠的蔡文姬只身回到许都,此时,蔡文姬双亲已逝,举目无亲,回到许都的她首先要解决生计问题,于是在大学同学郭嘉的举荐下蔡文姬应聘到了大汉魏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董事长曹操做文职秘书工作。

蔡文姬才貌双全,能歌善舞,很快就成了大汉魏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一道靓丽风景,也成了大汉魏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很多男员工的仰慕对象。

身为大汉魏国文化传媒公司董事长的曹操,正值壮年,且事业有成,妻子卞夫人为曹操生了两个儿子,目前在家做全职太太照顾两个孩子。曹操也算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成功人士,但是面对貌美的蔡文姬,曹操终究难逃英雄难过美人关的定律,心旌荡漾的他也开始频频的向蔡文姬发送爱情信号,甚而多次半夜给蔡文姬发微信暗示蔡文姬让她做自己的情人,该请求被蔡文姬严词拒绝。

蔡文姬当初来到许都就是仰仗大学同学郭嘉的帮忙,所以对郭嘉一直心存好感,郭嘉对于这个大学同学也是心生爱慕。

营销部的张辽对于公司新来的蔡文姬也是一见钟情,于是在蔡文姬初来公司的第一天他对蔡文姬便频频发动爱情攻势。甚而有一天在董事长的办公室里,张辽竟然直接向蔡文姬表白,蔡文姬拒绝后,张辽暴躁脾气顿时发作,竟然强吻了蔡文姬,这让蔡文姬始终心有余悸,在公司都不敢直视张辽。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半年之久,不堪公司两位同事的骚扰,蔡文姬和郭嘉的爱情也修成正果,不仅在当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还回到郭嘉的老家举行了婚礼仪式,终于喜结良缘当然这一切都是秘密进行的,究其原因是因为大汉魏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于女职工有着苛刻的晋升制度,想获得该公司的晋升资格的首要条件是未婚。

不久之后,蔡文姬竟然怀孕了。这个时候正是公司竞聘人事主管的时期,好强的蔡文姬鼓足勇气也开始了竞聘,很快蔡文姬凭着自己良好的素质和不错的人缘,顺利竞聘上了大汉魏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人事主管。蔡文姬的人生和事业上逐渐有了新的起色。

然而,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蔡文姬结婚的消息还是传到了董事长曹操的耳朵里,这要归功于张辽,是张辽向董事长曹操某密告蔡文姬隐瞒结婚和怀孕的事实,违规竞聘,董事长曹操某勃然大怒,于是开出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直接通知蔡文姬违反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定,被依法辞退了。蔡文姬一时没了头绪,他将自己的遭遇告诉了丈夫郭嘉后,郭嘉找到自己的老同学程昱,程昱听了蔡文姬的陈述后说大汉魏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辞退行为是违法的,而且张辽和曹操的行为属于性骚扰,严重侵害了蔡文姬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

那么上述案例中,蔡文姬的哪些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呢?现在就结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以及我国现行的其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法律分析】

(一)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上述案例中曹操某和张辽的示爱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构成了性骚扰。

现实生活中,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仅仅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针对实践中性骚扰“认定难”问题,这次修订草案第50条就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便于识别和界定。此次修订草案第50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鉴于实践中存在接受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的情况,修订草案第50条还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分析,曹操和张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性骚扰,蔡文姬作为受害妇女可以依法向有我国妇联投诉,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大汉魏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蔡文姬隐瞒婚姻和怀孕的事实辞退蔡文姬不仅是一种歧视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妇女在我国享有平等就业的合法权利。这次修订草案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即使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大汉魏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蔡文姬违背其公司的管理制度隐瞒结婚和怀孕的事实辞退蔡文姬是一种违法行为,蔡文姬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本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并且还针对平台用工等新的就业形态明确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增强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方位保护。

同时,针对女性的非歧视性权利的保护,本次修订稿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女性就业歧视的问题,以及结合女性性权利的免受骚扰,均作出了有益修订,我们相信,本次修订草案的这些新增内容将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