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假(增加的产假)
难产假增加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中文名难产假
1988年7月21日
产前休假十五天
劳保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1]
地方政策对于难产假的具体规定。
相关规定
2013年5月24日省法制办公示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订送审稿)》透露的信息支出,在基本产假98天之外,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
参考资料1.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