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产假(增加的产假)

难产假(增加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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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假增加的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中文名难产假制定1988年7月21日时间产前休假十五天劳保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1]地方政策对于难产假的具体规定。相关规定2013年5月24日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