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
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也称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
中文名米兰达权利
米兰达警告
Miranda rights
美国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吉迪恩诉温赖特案
这个判例根据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判例命名规则是Gideon v. Wainwright,372U.S.335(1963)。该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吉迪恩诉温赖特案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在将宪法第六修正案(嫌疑犯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和第十四修正案(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推广适用于所有公民(包括穷人)的历程上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2010年纽约汽车爆炸案
2010年5月6日,纽约汽车炸弹爆炸未遂案正在掀起美国朝野的新一轮激辩——即:是否该赋予恐怖嫌犯“米兰达权利”。
这场争论的导火索是制造上述未遂爆炸案的恐怖嫌犯沙赫扎德在被逮捕时,联邦调查人员仍然告知他:“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项权利,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2]
在2010年5月6日召开的美国参议院拨款委员会的一场听证会上。出庭作证的美国司法部部长霍尔德为此强力辩护,他表示,赋予沙赫扎德米兰达权利并没有阻碍调查人员对他的调查,事实上,在获知自己拥有沉默权之后,沙赫扎德仍继续与政府保持合作,而且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线索。他坚持,作为一个美国公民,沙赫扎德应该拥有他的基本权利,他必须在民事法庭接受审判,而非军事法庭。
2013年4月波士顿爆炸案
美国波士顿爆炸案嫌犯焦哈尔·察尔纳耶夫在被宣读“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后,开始拒绝与美国执法部门合作,此前他还通过手写字条以及示意方式接受美国调查人员的问话。美国多名国会议员2013年4月25日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质疑法官擅自行事影响当局调查进展,但美国司法部表示,法官此举符合程序,而且不会影响诉讼的胜算。
美国法庭这次向焦哈尔宣读权利时,适逢有报道指出,焦哈尔及其哥哥有意袭击纽约,因此美国多名国会议员批评涉事法官,担心会影响当局查案。
美国众院情报委员会罗杰斯说,焦哈尔如今已拒绝与联邦调查局合作,美国联邦调查局也对法官的决定不满,认为需要更多时间录取口供。
曾是美国联调局探员的罗杰斯为此写信美国司法部长霍尔德,质疑法官“擅自行事”,没有与执法部门协调。
美国国会情报委员会另一名议员金恩则说,探员仍有很多问题想问,比如焦哈尔兄弟是否有同党、两兄弟有否在海外受训等。
美国司法部表示,法官宣读米兰达权利,并不影响诉讼的胜算,就算探员继续以特权豁免盘问焦哈尔·察尔纳耶夫,也不能保证对方一定会合作。
法律效力
宪法性规则
“米兰达权利”是根据美国宪法而制定的原则,因此在美国有着很高地位,很难被轻易改变。1997年,一名叫狄克森的人因抢劫银行被捕。在地方法庭受审时,狄克森要求法庭不予采用他在警察局所作的口供,理由是他在被审问前没有听到“米兰达告诫”。地方法庭表示认可。但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否定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被告的口供是自愿的,符合国会相关法律规定。鉴于这是对“米兰达权利”的一次正面挑战,最后经过反复的法律诉讼,美国最高法院在2000年推翻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米兰达权利”是一个宪法性规则,高于国会制定的法律,不能被推翻。
例外
“米兰达权利”并非牢不可破,后来“米兰达权利”中增加了“公共安全例外”原则,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考虑要高于一切。“9·11”事件后,美国政府加强了对恐怖主义的打击,一些反恐措施中已经限制甚至中止恐怖分子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另外,为了避免审讯恐怖分子嫌疑人时受到“米兰达权利”制约,美国方面干脆将一些嫌犯秘密引渡到美国本土以外进行审讯,从而免于违反美国的宪法和法律。
参考资料1.沉默权---米兰达权利·110法律咨询网
2.美国朝野激辩是否应给予恐怖分子“沉默权”·新浪网